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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11-08-26 12:17 發布者: 訪問次數:2308次
關于再次印發《關于加強行業自律、規范拍賣傭金收取的規定》及有關事項的通知
貴拍協字〔2011〕第15號
各拍賣企業:
2009年
為了貫徹落實這一規定,協會將加大查處力度,嚴格按照本“規定”第六條對違犯行業自律的企業加大處罰力度,并根據市場情況再補充兩點,請一并執行。
1、今后企業凡以“零傭金”“低傭金”參與競標的企業,協會將對其年鑒、評優、資質等級評定等方面給予處罰。
2、陳年茅臺酒拍賣,已經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為了形成貴州拍賣陳年茅臺酒的優勢,形成統一的陳年茅臺酒拍賣市場價格,避免傭金相互剎價,推進我省這類拍賣健康發展,有必要統一拍賣傭金收取比例。經研究,陳年茅臺酒傭金收取比例為:委托方,按成交額的5%收取;買受方,按成交額的12%收取。請企業統一按此規定執行。
附:貴州省拍賣行業協會《關于加強行業自律、規范拍賣傭金收取的規定》
二0 一一年八月一日
關于加強行業自律、規范拍賣傭金
收取的規定
貴拍協字〔2009〕第22號
為了維護拍賣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反對不正當競爭,確保貴州拍賣市場持續、穩定、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貴州省拍賣行業具體情況,對拍賣傭金收取事宜制定本規定。
一、 拍賣人依照《拍賣法》可向委托人和買受人約定收取傭金
的比例。傭金比例未作約定,拍賣成交的,拍賣人可分別向委托人和買受人各取不超過拍賣成交價百分之五的傭金。收取傭金的比例按照同拍賣成交價成反比的原則確定。
二、文化藝術品類拍賣傭金的收取由拍賣人按約定向委托人和買
受人收取。
三、委托人以招投標(含競爭性談判、邀標、競價談判等形式)選擇拍賣人時的各類傭金比例:
㈠動產(含無形資產和其他財產權利)
拍賣企業收取委托人的傭金比例如下:
拍賣成交額在100萬元以下,不得低于5%;100-200萬元的,不得低于4%;200-500萬元的,不得低于3.5%;500-1000萬元的,不得低于3%;1000-5000萬元的,不得低于2%;5000萬元-1億元的,不得低于1%;一億元以上的,不得低于0.5%。
㈡不動產(含土地使用權)
拍賣企業收取委托人的傭金比例如下
拍賣成交額在200萬元以下的,不得低于5;200-500萬元的,不得低于4%;500-1000萬元的,不得低于3%;1000-2000萬元的,不得低于2%;2000-5000萬元的,不得低于1.5%;5000萬元-1億元的,不得低于1%;1億元以上的,不得低于0.5%。
四>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委托標的拍賣傭金的收取
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法釋[2004]16號《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第三十二條規定,拍賣成交后傭金收取比例按其規定執行。
2、拍賣未成交或者非因拍賣機構的原因人民法院撤回拍賣委托的,按照“規定”第三十二條第三款辦理。
五、特別規定
1、組織公益義拍,不得收取傭金。所得收入必須全部捐助社 福利事業或慈善事業。
2、對國家行政機關依法沒收的物品,充抵稅款、罰款的物品和其它物品進行拍賣的,對委托人不得收取傭金,可向買受人收取不超過拍賣成交價百分之五的傭金,收取傭金的比例按照同拍賣成交價成反比的原則確定。
3、拍賣未成交的,拍賣人可以向委托人收取約定的費用,未作約定的,可以向委托人收取拍賣支出的合理費用。
4、拍賣活動中,委托人中止或者終止拍賣,造成拍賣人損失的,由委托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5、根據商務部《拍賣管理辦法》第四章三十條第四款及中拍協《關于加強行業自律的若干規定》第16條規定,禁止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惡意降低傭金比例,采取“零傭金”、“負傭金”或收取不足支付拍賣運作成本的少量傭金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六、加強行業自律,禁止不正當競爭。
規定規范的拍賣傭金收取規定,保證拍賣企業合理的經濟效益,是加強行業自律,反對不正當競爭,維護拍賣行業權益和拍賣市場健康和諧發展的保證。根據當前拍賣市場部正當競爭現象沒有得到有效遏制的情況,協會對違反規范傭金比例規定的企業,將進行專項檢查。企業違反本“規定”,一經舉報和查證確實的,協會將根據《拍賣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和《貴州中介機構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進行相應的行業自律性處罰:
(1)拍賣企業違反本規定第三條、第四條規定的,給予警告處分,另在行業內部文件和“貴州拍賣”刊物上通報批評。處以違約金1-5萬元。
(2)拍賣企業再次違反本規定第三條、第四條規定的,除再次按以上(1)款規定處罰外,將取消本年度行業先進企業評比;不予報評企業等級資質(或降低企業等級資質);二年內限制該企業申報拍賣師。并處以違約金1-5萬元。
(3)拍賣企業經以上兩次處罰仍違反規定的,除按以上(2)款規定處罰外,協會將開除其協會會員資格,報經行業主管部門批準吊銷該企業“拍賣經營批準證書”,向工商部門發出進行相應處罰的行業監E建議。
(4)拍賣企業違反本規定第五條第1款規定的,給予警告處分,責令其限期改正。已收取傭金的,需將已收取傭金全部交由協會轉增社會福利或慈善事業。
(5)拍賣企業違反本規定第五條第1款規定的,給予警告處分,責令其限期改正。已收取或多收取傭金的,需將其已收取傭金或多收取傭金部分全部交由協會轉交省級財政。
(6)拍賣企業違反本規定第五條第5款的,除按本規定第六條第2款處罰外,協會將報請行業主管部門和工商管理局依法進行處罰,為中拍協會員單位的另報請中拍協按有關規定處罰。
(7)非會員單位違反本規定的,協會將不予對其拍賣師、企業年檢提供相應服務;不向社會委托單位推薦入圍和任何參評活動;協會將記錄其劣跡檔案并向社會媒體披露、曝光;另向行業主管部門和工商局發出相關行業監督建議,由行政機關依法進行相應行政處罰。
(8)省外企業違犯本規定的,協會將通報所在省協會及我省有關部門,必要時,報中拍協。
七、本規定由貴州省拍賣行業協會負責解釋。
八、本規定執行后,原省拍協于2007年4月下達的《貴州省拍賣行業自律公約》及貴拍協字(2006)第36號呈報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報送貴州省拍賣企業傭金比例的函”等文件中關于收取傭金比例的相應條款同時廢止。
九、本規定經省拍賣行業協會三屆九次理事會通過,自二00九年八月一日期執行。
二00九年八月十日